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 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”转让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,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,商标局不予核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
申请主体:
商标出让方和受让方。
流程
1、撰写申请书
专业知识产权顾问撰写申请书
2、上报商标局
整合全部材料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
3、受理通知书
跟进商标局受理进度,实时通知
4、核准办理
商标局核准办理
申请所需资料
· 申请书(中科启明知识产权代准备) · 委托书(中科启明知识产权代准备)
· 主体资格证明(身份证复印件或执照等) ·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